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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告40】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不适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作者:陈鑫范 陈姗姗时间:2019-07-04 16:03:08

【报告提要】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案件名称: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案号:(2010)呼行终字第16号

案件类型:行政征收

文书来源:指导性案例第21号

关键词:人防工程-行政征收-免除缴纳

 

【二审背景】

2008年9月1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呼市人防办)向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实房地产公司)送达《限期办理“结建”审批手续告知书》,告知秋实房地产公司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秋实第一城”住宅小区工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要求秋实房地产公司9月14日前到呼市人防办办理“结建”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2009年6月18日,呼市人防办对秋实房地产公司作出呼人防征费字(00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决定对秋实房地产公司的“秋实第一城”项目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2.46万元。为此,秋实房地产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呼市人防办作出的呼人防征费字(00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秋实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要旨】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上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其调整对象,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其指向的对象应是合法建设行为。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易地修建”。即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才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适用免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规定适用的对象不应包括违法建设行为,否则就会造成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情形,违反立法目的,不利于维护国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秋实房地产公司对依法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没有修建,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优惠规定。

 

【简评】

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战时可用的防空地下室。本案中,秋实房地产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其在建设过程中并未修建防空地下室,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人防办对其作出征收建设费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在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判决其不适用免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有效的维护了法律权威。